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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張秀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5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730905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秀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秀葉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7 時40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立法院議場前廣場進行年金改革陳情活動,就警方對違法進入立法院陳抗之民眾執行保護帶離過程中,對警方大聲咆哮並拍打員警之警便帽,企圖阻止警方執行保護帶離程序,顯對正在執行公務之員警有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張秀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7 年2 月27日7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立法院議場前廣場。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在警方對違法進入立法院陳抗之民眾執行保護帶離過程中,以手推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之警便帽(見錄影光碟影片第21秒至第36秒),企圖阻止警方執行保護帶離程序,顯然以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㈡被移送人相片影像資料。
㈢107年「0227專案」勤務蒐證資料一覽表。
㈣員警職務報告。
㈤擷取照片3 紙。
㈥現場蒐證光碟。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其保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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