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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潘宥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8日鐵警北分偵字第10700060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宥任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潘宥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7月9日10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號(高鐵臺北站地下1 樓西南角)。
㈢行為: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潘宥任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陳梓峰之證述。
㈢107年6 月17日16時58 分之書面勸導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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