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7,北秩,55,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羅永慶
被移送人 郭曜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188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永慶、郭曜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5日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羅永慶與郭曜維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郭曜維於警詢之供述。

(二)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2幀。

三、又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雙方互毆或加暴行於人未至傷害部分,應可援引本法第87條第2款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意見參照)。

查被移送人羅永慶、郭曜維互相鬥毆之行為,其等於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告訴,核被移送人等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之行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