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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廖浚穎
被移送人 李建興
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73064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浚穎、李建興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16日23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三)行為:廖浚穎與李建興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被移送人相互間對他被移送人有鬥毆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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