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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俊良
曾國豐
簡建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271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良、曾國豐、簡建嘉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俊良、曾國豐、簡建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4月29日23時7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星聚點KTV)。
㈢行為:陳俊良、曾國豐、簡建嘉互相鬥毆。
二、經查,前揭被移送人陳俊良、曾國豐、簡建嘉因酒後發生口角,進而徒手互毆等情,業據被移送人陳俊良、曾國豐、簡建嘉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現場酒測檢驗結果、鬥毆影像光碟、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陳俊良、曾國豐、簡建嘉間有互毆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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