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賴建華
賴妮璟
賴威諭
游棣雯
周維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年3月22日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830048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華、賴妮璟、賴威諭、游棣雯、周維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違序事實⑴時間:民國108年3月21日上午8時31分前後。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前。
⑶行為:因攤位擺設糾紛而互相鬥毆。
二、認定依據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報案紀錄單及現場照片。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被移送人本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經審酌被移送人僅因攤位擺設口角,即互相動手,及幸好本件造成傷勢不嚴重等一切情況,認應依同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分別裁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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