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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傅少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150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少華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傅少華與蔡浩瑋、謝昌翰、蔡智仁、王毓暘(前四人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29日8時43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GO錢櫃KTV)。
㈢行為:傅少華與蔡浩瑋、謝昌翰、蔡智仁、王毓暘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傅少華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蔡浩瑋、謝昌翰、蔡智仁、王毓暘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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