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8,北秩,329,201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2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辛文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216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文華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辛文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7 月7 日下午5 時6 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世貿一館)。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展覽門票,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廖瑞芬之證言。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㈣現場蒐證光碟1 片。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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