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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7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麗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345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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