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8,北秩,192,201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龔富生


李京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年5月16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090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富生、李京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龔富生、李京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8年5月13日晚上10時54分前後。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0號前。

⑶行為:互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龔富生、李京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移送機關之110報案紀錄單。

三、經審被移送人因行車糾紛,一言不合即互相動手,造成旁觀民眾報警處理,惟情節並非特殊嚴重,但仍有必要處罰使被移送人知所警惕等情,認各處罰鍰新台幣900元為宜,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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