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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劉振東
范展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192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振東、范展睿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劉振東、范展睿於民國108年5月25日5時10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SOGO錢櫃KTV店內互相鬥毆, 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互相鬥毆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劉振東、范展睿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均供承在卷,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警員李家興製作之報告單及被移送人范展睿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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