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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3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彥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247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傑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鋁棒壹支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彥傑、黃璽瑋(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8年6月7日8時3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
㈢行為:陳彥傑、黃璽瑋於上開時地因酒後口角引發衝突,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陳彥傑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黃璽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錄影畫面截圖。
㈣經警察查獲,並扣得鋁棒1枝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鋁棒1枝,為被移送人陳彥傑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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