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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0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烱柏
溫予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7 月31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144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烱柏、溫予仁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烱柏、溫予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7 月22日凌晨0 時1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延吉街口之吉仁公園內。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證人陳宏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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