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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吳美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7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830128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美靜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美靜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1月23日上午8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立法院)。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沿中山南路進入立法院,至立法院內廣場時,駐立法院保六總隊員警上前詢問被移送人來意時,被移送人突朝立法院內丟擲雞蛋,經員警當場制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吳美靜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現場照片4幀。
㈢員警職務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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