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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林節明
謝海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年8月31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264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節明、謝海明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19日下午1時40分前後。
(二)地點:台北市嘉興街175巷與嘉興街口。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認定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調查時陳述。
(二)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三)蒐證光碟1片。
三、經審酌被移送人謝海明僅因偶然相遇,即動手推被移送人林節明及被移送人林節明因謝海明推人即用力反推造成被移送人謝海明跌坐在地等違序行為情節,且考量被移送人均未以理性溝通意見,均使用暴力有害社會秩序安寧等裁罰時應參考的一切情狀,認應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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