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32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李源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094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源生不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3月28日12時00分許,以其帳號「JASON LEE、李源生」在網站平台「Facebook」、「YouTube」散佈「蔡英文作票,必須下臺」等影片,認被移送人於網路造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又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為本條規範對象。
三、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間有於網站平台散佈上揭影片,辯稱不知影片何人製作係友人轉貼分享而來等語,衡以被移送人固未經查證下即散佈上開內容,然觀諸影片內容,係針對政黨之評論及選務工作不當的說明,依其發言係質疑開票過程換票及計票灌水等情,查各投開票所於投票日有各政黨推薦之監察員監督,且投票開票過程都公開透明,包括投票進行前展示空票匭、開票時公開計票,允許民眾公開錄影,故據此表達其質疑、不安與政黨之個人評價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
退萬步言,縱令有誤導情事(假設語氣),尚難認上開內容引發之輿論足使聽聞者因上開不實事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