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38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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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38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014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彈簧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宗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6日22時45分。

(二)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4段與光復南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宗霖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張、扣案彈簧刀1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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