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0,北秩,50,2021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鍾易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1月12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030009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易宸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9年12月12日4時16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見關係人張嘉文上計程車右後座,阻擋車門使未能關閉,拉扯攔阻張嘉文導致其跌倒受傷,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關係人張嘉文之陳述。

㈡馬偕醫院109年12月12日出具診斷證明書乙紙。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本案被移送人拉扯攔阻張嘉文致跌倒受傷之行為,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該行為亦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故有以上開規定予以處罰之必要。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他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程度、參以其於犯後即坦承施暴行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