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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2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高瑞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10年8月12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030137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瑞伶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高瑞伶於民國110年7月6日中午12時20分左右,在台北市○○○路000巷0號,在臉書使用「Rea kao」暱稱張貼「補充:以下是1922的回復:1.今天開放的是金馬澎試營運,疾管署已經發現系統有bug,讓其他地區的民眾預約成功,這是異常狀況。」
的不實訊息,並公開使不特定人瀏覽貼文,影響公共安寧。
故認為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行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
又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規定。
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
但上述規定所規範的「謠言」,除在客觀上,可以經由證據檢驗認定沒有事實根據而憑空捏造外,主觀上亦應有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寧的違序故意,並因該「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導致公共秩序大亂,影響社會的安定。
在當今社會社群媒體發達的情形下,轉傳訊息,已是每人生活的日常,而真假難辨的網路訊息,又比比皆是,此時,在認定轉傳訊息者是否屬上述規定的散佈謠言時,即應以聽聞者是否心生畏懼與恐慌,並導致公共秩序大亂,為成立上述違序行為的要件事實,若聽聞訊息者不會心生畏懼與恐慌,且政府已即時澄清並發布正確訊息的內容,而散佈訊息者在政府澄清前的散佈僅是一時好意,散佈者並無即時管道可以查證所散佈的網路消息是否真實時,即因散佈者缺乏危害社會秩序的真實惡意,且未符合上述規定的要件事實,而不應處罰,以保障人民依憲法所享有的表意自由權,並避免我國的法制社會,逐漸向George Orwell所作「1984」書中的全控制社會偏移。
三、被移送人有於上開時、地,在上開網站張貼訊息等情,已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案,並有網頁截圖資料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但被移送人否認有何移送書所載的違序行為,辯稱:轉傳上述經移送的文字,目的在向長輩宣導,內容是從手機上貼上去的(本院卷第4頁)。
經查:被移送人在上述訊息內同時表明:「2.疾管署正在討論,今天已預約成功的,是當做虛擬預約,或是把這些全部取消,等正式可以預約再做一次。
3.疾管署提醒,即便今天非金馬澎的民眾預約成功,在正式預約開始時,還是需要與1922確定是否已預約的登記仍然有效。
60年次以前開放預約打疫苗 1922.gov.tw」,且附上預約平台及預約方式的照片(本院卷第9頁),依被移送人職業為護理師,且客觀觀察上述全部貼文的內容及照片,主要在於使人知悉預約平台可以預約登記施打意願,並以照片詳述如何登記預約,已足以認定被移送人張貼上述貼文時,並無危害社會秩序安寧的真實惡意。
又被移送人職業雖為護理師,但一般基層護理師,並無何直接管道可以即時查證並擔保上述內容的真實性,自不能僅因政府事後的澄清訊息,就當然認定被移送人張貼本件被移送內容時,有散佈謠言的真實惡意。
且查,被移送人上述全篇貼文及照片,除附有官網的網址1922.gov.tw可供閱讀者自行點選查證外,亦溫馨以照片提醒如何至官方網站預約的方法,自不致於使閱覽上述貼文的不特定多數人當然產生畏懼或恐慌。
移送機關不全部觀察上述的貼文內容,只選擇性的把移送的「補充:以下是1922的回復:1.今天開放的是金馬澎試營運,疾管署已經發現系統有bug,讓其他地區的民眾預約成功,這是異常狀況。」
內容作為「謠言」,並以政府事後的澄清訊息作為佐證,依上述的說明,即明顯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成立要件不符合,而應為不罰的決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92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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