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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鄭景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213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伍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5月13日。
㈡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90巷57弄口。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強力膠5個及照片、蒐證錄影翻拍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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