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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劉玉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3月2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036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玉純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3月7日13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前於112年2月3日涉及傷害、公然侮辱案件,於上開時地經員警盤查,拒絕透漏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警詢筆錄全程保持緘默,拒絕配合提供其年籍資料。
二、上開事實,有被移送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調查筆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悠遊卡照片、派出所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通知書、偵察報告、現場及監視器採證順序截圖檔、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是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應堪認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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