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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聶秀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027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聶秀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3年1月15日9時0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街一帶(雙園國中旁人行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前揭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
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品行、智識程度、年齡、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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