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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1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 告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3月17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00629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28日1下午7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2段3號5樓之5。
(三)行為:於上述行為時、地,以0000000000市內電話,無故撥打000000 0000、0000000000之電話,並於電話中陳稱:「我要找廖繼斌(228基金會董事長,被害人李秀綺之配偶)這隻狗,廖繼斌你爸廖德政拿人多少錢? 養廖繼斌這隻狗替馬英九當狗...」等語,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證人劉文煙、被害人李秀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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