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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許含笑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複代理人 陳文英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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