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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曾思薇
被 告 塗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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