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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2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嵩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群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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