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黃靖雅
陳翔帆
林格郁
游泰瑄
潘禹平
鄔華棨
王子鈞
施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子佳國際服飾有限公司、西海岸洋行即郭子仲、韋斯特密爾商行即郭子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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