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勞簡,76,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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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76號
原 告 單霄漢
被 告 那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皚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新竹縣竹北市○○路31號1 樓,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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