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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莊育宙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陳良玉
盧樹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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