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原 告 鑫業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被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劉道希
楊興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何時以何方式通知被告如何修補瑕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