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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01號
原 告 王建雄
訴訟代理人 王建竣
被 告 黃語茵
法定代理人 陳紫玲
黃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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