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小,1047,2011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駱志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政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