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小,1130,2011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伍俊民
被 告 劉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繳款手續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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