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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364號
原 告 龍秀雄
被 告 林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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