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簡,7301,201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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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01號
原 告 翁清利
被 告 程石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373 巷6 號2 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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