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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42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張峻賓
被 告 顏宏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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