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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499號
原 告 潘俊嚴
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係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6819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法院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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