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簡,7688,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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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6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陳漢維發支付命令,惟陳漢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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