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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67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鄭黃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邊緯武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案號:100 年度北補字第220 號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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