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簡,7807,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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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07號
原 告 楊詠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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