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08號
原 告 黃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金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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