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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09號
原 告 廖文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愛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之面額為美金20, 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76,800,000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0年7月19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買入牌告匯率28.84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6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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