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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67號
法定代理人 洪崑智
訴訟代理人 鐘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霞間請求會員處理退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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