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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施婷云發支付命令,惟施婷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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