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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044號
原 告 維也納皇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琦雯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珍華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一一七巷八弄七號一樓之房屋)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捌萬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達珍華將在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搭蓋之雨棚、C型鋼架、樑柱及附著於其上之物、管線、木板、網等均拆除,恢復為綠地,並將冷氣機室外機、洗衣機等移除,併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新臺幣80,000元,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被告所占用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回復原狀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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