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簡,9652,2013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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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52號
上 訴 人 張順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燕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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