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補,211,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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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吳玉英遺囑執行人陳恂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等公司間聲請
交付證券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證券(即附表

(一)所示之證券)之交易現值,並補連同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零叁佰陸拾貳元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等公司交付證券及存款,惟均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請求交付證券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交付證券部分核定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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