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鼎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妙霙
上列原告因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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