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補,213,2011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柯翠英
上列原告因與鄭富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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