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補,224,201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王泓盛
上列原告因與姜正和間請求物權歸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請求被告物權歸還之金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